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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调整企业和技工院校自主认定遴选备案权限。各设区市、赣江新区辖区内企业(中央驻赣企业除外)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备案确认;各设区市、赣江新区辖区内技工院校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本校毕业学年在校在籍的学生自主开展技师(二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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